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1220号
原告:邹金安,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
被告:熊群,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金安诉被告熊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金安以与被告熊群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金安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金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邹金安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锋
代理
审判员 吴龙波
代理
审判员 代雪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子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