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人。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人。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甲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原秀琴
审 判 员 唐丽芳
人民陪审员 席华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