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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550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人。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山西省沁源县人。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甲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原秀琴

审 判 员  唐丽芳

人民陪审员  席华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