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1号申请人刘桂芳。被申请人付军。
申请人刘桂芳与被申请人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付军名下的鲁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复印件),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储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全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