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财保1号

刘桂芳与付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桂芳,付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1号申请人刘桂芳。被申请人付军。

申请人刘桂芳与被申请人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付军名下的鲁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复印件),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储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全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