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91号
原告:方福岳,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余姚市。
委托代理人:郑界平,女,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余姚市。系原告方福岳的妻子。
被告:余姚市宇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丈亭村。组织机构代码:07492639-1。
法定代表人:翁宇挺,职务不明。
被告:张亚平,女,汉族,成年,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福岳与被告余姚市宇润机械有限公司、张亚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福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方福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福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0元,财产保全费160元,合计235.50元,由原告方福岳负担。
审 判 员 史 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朱黎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