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879号原告高亮。被告山东省东平县榕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焰志。本案在审理原告高亮诉被告山东东平县榕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9元,由原告高亮负担。
审判员 刘晓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