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723-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
负责人:程嘉华。
委托代理人:吴晓玲。
被告:刘世平。
被告:阳小荣。
被告:陈旭。
被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诉被告刘世平、阳小荣、陈旭、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臻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斯 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