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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1170号

尹岩龙与徐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岩龙,徐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1170号申请执行人尹岩龙,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徐新,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盘锦市。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北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徐新给付原告尹岩龙59293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尹岩龙与被执行人徐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新下落不明,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北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庆瑞

审判员  周建平

审判员  郭志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胡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