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30号原告易加元,男。原告冯德芬,女。被告易少英,女。被告易少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加元、冯德芬与被告易少英、易少珍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加元、冯德芬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加元、冯德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加元、冯德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加元、冯德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仕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明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