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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民初30号

易加元与冯德芬、易少英、易少珍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易加元,冯德芬,易少英,易少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11民初30号原告易加元,男。原告冯德芬,女。被告易少英,女。被告易少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加元、冯德芬与被告易少英、易少珍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加元、冯德芬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加元、冯德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加元、冯德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加元、冯德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仕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明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