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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44号

林新泉与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新泉,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林新泉,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申请执行人林新泉与被执行人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新泉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康佰力水务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41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柳艾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