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宗利梅,女,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赵亚宁,男,1971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艾红梅,女,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宗利梅诉被执行人赵亚宁、艾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亚宁位于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八里屯社区聚才小区××室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徐海位于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前十居委仓储中心沿街楼302室的经营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