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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283号

宗利梅、赵亚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3-03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宗利梅,赵亚宁,艾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宗利梅,女,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赵亚宁,男,1971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艾红梅,女,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宗利梅诉被执行人赵亚宁、艾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亚宁位于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八里屯社区聚才小区××室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徐海位于兰山区兰山办事处前十居委仓储中心沿街楼302室的经营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