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3372-22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萍,女,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奥维香,女,汉族,1960年7月1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侯利兵,男,汉族,1962年1月2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淑萍与被执行人奥维香、侯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3372-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奥维香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现因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奥维香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蔺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