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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1793号

申请人李俊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建东、陈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俊峰,彭建东,陈秀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793号申请人李俊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彭建东,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秀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建东、陈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彭建东、陈秀萍名下财产17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常 波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安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