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张永全委托代理人刘佳、刘冬娇,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通傲诺船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野树居2组。法定代表人陈翔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全与被告南通傲诺船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全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全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永全负担。
审判员 宗卫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常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