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07-1号原告赵宗岭。被告樊兆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岭诉被告樊兆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樊兆华驾驶的鲁R×××××号轿车查封在宁津县交警队。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尚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