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恢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侯红定,男。被执行人胡龙飞,男。关于侯红定申请执行胡龙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0日作出的(2005)运盐民相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申请执行人侯红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龙飞银行存款678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毛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