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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初字第1436号

张彦杰与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彦杰,王鹏飞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离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张彦杰,离石人。离石区人事局职工。被告王鹏飞,离石人。山西焦炭集团吕梁焦炭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张彦杰与被告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郝海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每次10万元)。截至2015年10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58000元。现要求原告偿还本金20万元、利息58000元及从2015年10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对借款及利息无异议,只是无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每次10万元。第一次月利息为2%,第二次月利息为1.5%。2015年7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截止2015年8月16日本金一分未还,利息共欠51000元,本人承诺2015年10月1日还款本金10万元。因被告未履行其承诺,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双方对本金、利息均予以认可,并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不能履行其承诺,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本金及利息应予支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鹏飞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彦杰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015年10月16日之前的利息为58000元,之后的利息其中10万元的按月息2%计算,10万元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至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17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海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郝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