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59号原告胡孝勇被告王换虎被告李秀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孝勇诉被告王换虎、李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孝勇于2016年1月7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文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