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329号
原告:吴某,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128198205256527。
被告:王某,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吴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汤海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