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阳执保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阳谷县七级镇,
负责人:张厚涛。
被执行人:苏保华,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范保旺,男,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刘长岭,男,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吴爱芹与被执行人杜新军、张道先、许保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执行人杜新军、张道先、许保恩在银行的存款元。
审 判 长 孙培民
审 判 员 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 陈风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