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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阳执保字第9号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与苏保华、范保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苏保华,范保旺,刘长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阳执保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阳谷县七级镇,

负责人:张厚涛。

被执行人:苏保华,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范保旺,男,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刘长岭,男,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吴爱芹与被执行人杜新军、张道先、许保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执行人杜新军、张道先、许保恩在银行的存款元。

审 判 长  孙培民

审 判 员  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  陈风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