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辖1号
原告:谢洪善,男,汉族,1947年10月20日生。
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步延胜,该院院长。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2日受理原告谢洪善与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中院因系该案的二审法院,应当回避,该院于2015年8月3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中院既是本案被告又是二审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应当回避,其申请指定管辖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指定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为谢洪善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在接到本裁定七日内将谢洪善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秀华
代理
审判员 吕庆华
代理
审判员 付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付茂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