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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781号

黄双全、陈翠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双全,陈翠娥,刘志雄,长沙港岛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黄双全,男,汉族,1957年12月13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陈翠娥,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刘志雄,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居民,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长沙港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志雄,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双全与被执行人陈翠娥、刘志雄、长沙港岛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2217946元(其中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金额2193606元,执行费24340元),未执行标的2217946元。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雨法姜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伟

审判员  向海洋

审判员  曾海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