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湾民二初字第154号

原告钟国强与被告南昌福寿园殡仪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国强,南昌福寿园殡仪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湾民二初字第154号

原告:钟国强,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叶学华,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福寿园殡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涂冬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强诉被告南昌福寿园殡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国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昌福寿园殡仪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国强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南昌福寿园殡仪有限公司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钟国强负担。

审判长  周小军

审判员  纪惠娜

审判员  胡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谢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