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00号原告薛某,居民。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
审判员 周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