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2491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田坝镇。被告董娟,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田坝镇。本院在审理陈某与被告董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