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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50-2号

徐某与马某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辉,马启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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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东执字第350-2号申请人徐辉,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水利路。被执行人马启才,男,回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申请执行人徐辉与被执行人马启才共有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十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马启才给付申请人马启才玉石款40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6元。申请人徐辉于2015年7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启才将青BC12**菲亚特小轿车以两万元抵给申请人徐辉,被执行人马启才没有给付剩余款项。现被执行人马启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十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素霞

审判员  滕生元

审判员  顾植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