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东执字第350-2号申请人徐辉,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水利路。被执行人马启才,男,回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申请执行人徐辉与被执行人马启才共有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十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马启才给付申请人马启才玉石款40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6元。申请人徐辉于2015年7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启才将青BC12**菲亚特小轿车以两万元抵给申请人徐辉,被执行人马启才没有给付剩余款项。现被执行人马启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十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素霞
审判员 滕生元
审判员 顾植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