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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行初字第96号

王全力与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力,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行初字第96号原告王全力,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潘永兵,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力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全力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琪

人民陪审员  郭 捷

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