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9号原告黄柏林,男,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黄金养,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赖来娣,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柏林诉被告黄金养、赖来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柏林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柏林以与被告方协商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柏林承担。
审判员 夏 涛二○一六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 杜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