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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民初9号

黄柏林与黄金养、赖来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黄柏林,黄金养,赖来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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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9号原告黄柏林,男,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黄金养,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告赖来娣,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柏林诉被告黄金养、赖来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柏林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柏林以与被告方协商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柏林承担。

审判员 夏 涛二○一六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 杜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