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527号原告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欲与被告通过协商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牛凌峰
审 判 员 王 景
人民陪审员 张 永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邓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