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万和建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44023-0,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城张北路2026号。法定代表人张正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彩军,男,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大丰市。原审被告沈玉昌,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大丰市。
上诉人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5)大港民初字第0169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补交的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交纳相关上诉费用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