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8805号原告吴睿峰,男,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荣根,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程莉君(系被告程荣根儿子),住同被告程荣根。被告程莉君,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上海广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睿峰诉被告程荣根、程莉君及第三人上海广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睿峰负担。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孙 闫
人民陪审员 高天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尹俐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