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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8805号

吴睿峰与程荣根、程莉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8805号原告吴睿峰,男,198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荣根,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程莉君(系被告程荣根儿子),住同被告程荣根。被告程莉君,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上海广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睿峰诉被告程荣根、程莉君及第三人上海广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睿峰负担。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孙 闫

人民陪审员  高天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尹俐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