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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03420号

原告程应全诉被告内蒙古鄂托克旗西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应全,内蒙古鄂托克旗西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03420号原告程应全。被告内蒙古鄂托克旗西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勇,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应全诉被告内蒙古鄂托克旗西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小 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乌日古玛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