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03420号原告程应全。被告内蒙古鄂托克旗西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勇,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应全诉被告内蒙古鄂托克旗西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小 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乌日古玛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