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2执29号

李祥林与胡建军、李娟、胡建辉、雷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祥林,胡建军,李娟,胡建辉,雷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南充市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林,男性,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被执行人胡建军,男性,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李娟,女性,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胡建辉,男性,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雷瑜,女性,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67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祥林申请执行被��行人胡建军、李娟、胡建辉、雷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5000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胡建军、李娟、胡建辉、雷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胡建军、李娟、胡建辉、雷瑜按份共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XX层XX号非住宅房。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显元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兰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