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3098号原告永州市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毓灵。委托代理人刘辉,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国屏,男,195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国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永州市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