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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终字第1761号

通辽市地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海月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通辽市地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海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17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通辽市地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兴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波,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国,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范海月,女,1992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

上诉人通辽市地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海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476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雁北、王丽华、石莹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通辽市地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审中起诉称,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中所认定的事实有误,工资标准不当,且办理社会保险并非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不予向被告支付2015年4月的工资1848.28元,不予为被告办理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的社会保险手续,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经通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已作出通劳人仲决字(2015)738号裁决,裁决书中已明确告知此仲裁裁决中的第(一)、(二)、(四)项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当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故原告通辽市地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不服,应当到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不应当予以受理,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通辽市地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通辽市地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的管辖作出明确裁决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主要上诉理由:我公司不服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中的第一项、第二项,依据该裁决书中载明的救济途径,于2015年8月14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5年8月25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立案情况说明》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之规定并告知上诉人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上诉人又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该案不属于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5年9月2日做出了裁定书。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是依据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书中载明的救济途径进行的申请撤销,中院认为不符合撤销条件,但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为其没有管辖权。现上诉人也不知道本案由谁管辖,故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做出明确裁决。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经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通劳人仲决字(2015)738号裁决,裁决书中载明仲裁裁决中的第(一)、(二)、(四)项为终局裁决,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对此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通辽市地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不服,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事项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据此驳回通辽市地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的裁定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476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雁北

审判员  王丽华

审判员  石 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