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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21号

黎承健、王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承健,王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黎承健,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证件号码441722197908152778。被执行人王瑛,地址东乡县。本院于年月日对人民法院执行的黎承健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字第号]纠正指令,要求人民法院纠正其在执行上述案件中作出[()字第号]的执行裁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向本院请求复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并已送达了复议决定,而人民法院仍拒不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第3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字号执行裁定书。

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乐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