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9061号原告付星,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又一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星诉被告上海又一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星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