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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催字第132号

临朐君和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市永信电机配件销售处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临朐君和电磁设备有限公司,临清市永信电机配件销售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催字第132号申请人临朐君和电磁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磊,董事长。申报人临清市永信电机配件销售处。法定代表人王梅,总经理。申请人临朐君和电磁设备有限公司因号码为3050005323469568,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0日,票面金额为1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潍坊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临朐县鑫德铝箔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朐君和电磁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韩力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