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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6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等4人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行,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张大富,王昌秀,张林,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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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6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行。被执行人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大富。被执行人王昌秀。被执行人张林。被执行人张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后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沙洋县官垱镇文卫路的��产。

二、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鄂XXXX**号、鄂XXXX**号、鄂XXXX**号小轿车,被执行人张大富所有的鄂XXXX**号、鄂XXXX**号小轿车,被执行人张林所有的鄂XXXX**号小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国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