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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933号

孙新文、王春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8-10-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新文;王春华;张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933号申请执行人孙新文,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春华,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国军,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联系方式。孙新文申请王春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5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新文于2015-7-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056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山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