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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6403号

绍兴市楠菲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梦思倩绒织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绍兴市楠菲纺织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梦思倩绒织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403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楠菲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张泉,该××经理。

被执行人:慈溪市梦思倩绒织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执行事务合伙人:沈桂庭,男,住慈溪市桥头镇毛三斢村19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591号绍兴市楠菲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慈溪市梦思倩绒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货款197518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25元、执行费286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4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