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2242号原告田凯,男,满族。被告山东龙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中段西安交大科技园5号楼2楼。被告山东龙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新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怡科产业基地11号楼北楼11楼。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田凯承担。
审判员 向国秀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肖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