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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2242号

田凯与山东龙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山东龙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凯,山东龙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山东龙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2242号原告田凯,男,满族。被告山东龙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中段西安交大科技园5号楼2楼。被告山东龙融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新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怡科产业基地11号楼北楼11楼。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田凯承担。

审判员  向国秀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肖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