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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行审2号

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玉华、郭正丽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玉华,郭正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821行审2号申请人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荆门市。法定代表人敖健美,局长。被申请人胡玉华。被申请人郭正丽。

申请人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人口征决(2014)04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人口征决(2014)04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胡玉华、郭正丽违法生育第二孩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办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自觉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人口征决(2014)04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人口征决(2014)04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毛晓玲

审 判 员  谢正华

人民陪审员  罗学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