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821行审2号申请人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荆门市。法定代表人敖健美,局长。被申请人胡玉华。被申请人郭正丽。
申请人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人口征决(2014)04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人口征决(2014)04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胡玉华、郭正丽违法生育第二孩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办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自觉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人口征决(2014)04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人口征决(2014)04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毛晓玲
审 判 员 谢正华
人民陪审员 罗学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