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80-1号
申请人:张文兵。
被
申请人:张彦(曾用名张彦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张文兵书面申请解除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彦存放在田家庄镇某某村村委会南侧宝鸡鑫华木业有限公司院内的胶合板制造设备热压机一台、铺装线一台,以及存放在某某村某组申请人张文兵家中的30型杭州叉车一台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滕鹏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