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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56号

于川与史大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史大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鲁0612执5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川与被执行人史大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川申请将执行人史大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史大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史大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