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申1号原审原告陈立芹与原审被告延边海兰江国际旅行社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5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蔡松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