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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6033号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与马振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马振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6033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法定代表人麦起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林娜。被告马振东,男。

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诉被告马振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马振东于2014年6月24日在我行贷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9万元。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0日。合同到期后,被告迟迟不偿还贷款本金,为保护我行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信贷资金不受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一切费用。经审查,被告马振东无法找到,原告亦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的现住址,也未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手续,本院无法送达,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53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作成

审判员  苗永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