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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恢字第18-1号

珠海市奇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珠海祥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珠海市奇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珠海祥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恢字第18-1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奇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荣创,总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祥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原珠海文友文化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XX清,总经理。关于珠海市奇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珠海祥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2006)香民一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珠海祥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权利人珠海市奇达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予以立案受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珠海文友文化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山一巷46号厂房(权证号码:01××16)。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月日起至2019年1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健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