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翟国安,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金才,男,49岁,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办事处下牛村第六村民组。被告刘少环,女,47岁,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办事处下牛村第六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国安诉被告张金才、刘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国安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翟国安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董亚楠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丁淑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