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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504号

翟国安与张金才、刘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翟国安,张金才,刘少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翟国安,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金才,男,49岁,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办事处下牛村第六村民组。被告刘少环,女,47岁,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办事处下牛村第六村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国安诉被告张金才、刘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国安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翟国安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董亚楠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丁淑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