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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执字第4-1号

张德才与吴紫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02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某某应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赔偿款772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本院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华景新城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2707608380xxxx)存款人民币8387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仁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雪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