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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23号之一

天津百利阳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天津百利环保有限公司与黑龙XX本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百利阳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天津百利环保有限公司,黑龙XX本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3号之一原告天津百利阳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天津百利环保有限公司。被告黑龙XX本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二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玉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迎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