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3号之一原告天津百利阳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天津百利环保有限公司。被告黑龙XX本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二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玉惠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迎辉 来源: